第六百六十七條 (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五百二十八條 (委任之定義 )
稱委任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公司接case(承攬)>完成一定工作
近去某間公司工作(雇傭)>工作不會有做完的一天,所以是一定期限內(從進去公司~離開公司)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