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教育部99年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某國小學生數學學習領域學期學習成績為92分,換算為等第紀錄,其成績應登記為:
(A)優
(B)甲
(C)乙
(D)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21), B(280), C(0), D(2), E(0) #224954
統計: A(4021), B(280), C(0), D(2), E(0) #224954
詳解 (共 1 筆)
#235301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7條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