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教育部99年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某國小學生數學學習領域學期學習成績為92分,換算為等第紀錄,其成績應登記為:
(A)優
(B)甲
(C)乙
(D)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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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1), B(280), C(0), D(2), E(0) #224954

詳解 (共 1 筆)

#235301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7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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