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應如何處理?
(A) 解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統籌運用
(B) 解繳國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分配使用
(C) 由部落自行決定保管使用方式
(D) 解繳鄉(鎮、市、區)庫並設立專戶,非經報准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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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6), C(13), D(417), E(0) #361460

詳解 (共 1 筆)

#852128
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處理要點

四、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均應解
  繳鄉(鎮、市、區)庫並設立專戶保管,非經報准不得
  動支
,其動支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管理費。
 (二)當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費及應繳納地價稅。
 (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利用之調整改善經費(限於建設
    性經費)。
 (四)其他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建設之用者。
   前項各款工作計畫報准動支之經費,在年度內因故未
  能執行者,應於年度結前依照程序將該經費繳還專戶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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