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所有權人不得撤銷該用益物權?
(A)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B) 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C) 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D) 永佃權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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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7), C(252), D(69), E(0) #223095

詳解 (共 2 筆)

#6230747

依據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地上權)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四、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
五、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

幫助理解
地上權後續蓋好的房子,會租給第三方使用
部分的土地也會隨著房子租出去(但不會租全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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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749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四、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
五、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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