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當期保險期間之實際損失經驗,來核定當期保險費之方法稱為:
(A)經驗費率法
(B)個別法
(C)損失率法
(D)追溯費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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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 C(40), D(245), E(0) #244549

詳解 (共 2 筆)

#769841

(A)經驗費率法:

是以過去的平均損失,來訂定未來保險費率的方式。

(B)個別法:

當保險標的的數量太少時,因為無法獲得足夠的有效統計資料來

訂定費率,所以將依個別被保險標的的知觀察,單獨訂定費率標準的方式。

(C)損失率法:是比較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率之間的關係,以做未來費率調整依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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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定費率法:

仍以分類法為基礎而以分類法所用之分類設立若干客觀之標準並予以表列化。受新危險單位要保時,按其情況與表定之標準比較之,比標準好者減少費率,比標準差者增加費率。

(2)追溯費率法:

在投保當時是預繳若干保費,而在保險期間結束時再依保險期間之實際經核定當年之實際保費,有追溯去所繳保費之意思,故又稱為追溯經驗法。

(3)經驗費率法:

又稱為預期經驗法。係依過去經驗增減或修訂未來一年應繳保費之方法。此法與追溯法不同者是此法係調整未來年度之保費而非核定當年度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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