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一張發票地為澎湖縣,付款地為高雄市之支票,其提示期限應為發票日後多久期間內?
(A)七日
(B)十四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 B(18), C(310), D(4), E(0) #332881
統計: A(91), B(18), C(310), D(4), E(0) #332881
詳解 (共 5 筆)
#427018
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
這裡的市是指”院轄市”;在民國100年縣市升格前,院轄市只有台北市和高雄市
故本題的高雄縣和澎湖縣馬公市,行政轄區皆屬”台灣省”,故期限為七日內
7
0
#378754
票據法第130條: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3
0
#749841
所以現在要選15天沒錯吧...?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