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付款人如無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應負何種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