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22條: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幾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