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幾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