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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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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幾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A)10日
(B)20日
(C)30日
(D)15日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
102 年 - 102 初等考試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423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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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en198017
大二下 (2022/03/22)
20 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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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