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應處刑罰。其違法主體,下列何者不屬之
(A)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
(B)中華郵政公司職員
(C)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
(D)中華郵政公司委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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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73), C(1003), D(5136), E(2) #33210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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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之利益,而違背中華郵政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之主體:

(1)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   (2) 中華郵政公司職員      

(3) 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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