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疏忽、虐待、遺棄或無人扶養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應負起什麼責任?
(A)通報責任
(B)教育責任
(C)養育責任
(D)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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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0), B(8), C(16), D(10), E(0) #155643
統計: A(1990), B(8), C(16), D(10), E(0) #155643
詳解 (共 2 筆)
#1136214
| 第 43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 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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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390
第43條(老人保護之通報責任)
Ⅰ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Ⅱ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Ⅳ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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