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學校法規定,職業學校以: (A) 分類設立為原則(B)分科設立為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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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1)
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2 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