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般處分原則上如何發生效力?

(A)送達

(B)公告或刊登於政府公報

(C)書面通知各利害關係人、新聞紙

(D)口頭通知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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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87), C(7), D(0), E(0) #277323

詳解 (共 3 筆)

#1349413

行政程序法 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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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980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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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511

行政程序法 第10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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