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不是構成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A)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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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 C(20), D(182), E(1) #246474

詳解 (共 2 筆)

#238471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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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31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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