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如 提起行政訴訟,則應提起那一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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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114), C(218), D(176), E(0) #148908

詳解 (共 4 筆)

#553757
(A)撤銷訴訟:如果想要請求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行政處分,就要提起撤銷訴訟。例如,請求撤銷罰鍰、課稅處分。因此,撤銷訴訟必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應注意的是,提起撤銷訴訟之前,通常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之後,才能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對於上述二種情形,均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該行政機關應作成其所申請的行政處分。
(C)
確認訴訟:包括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三種情形。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必須先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時,才可以提起。此外,當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D)
給付訴訟:當人民和行政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財產給付爭議(例如,人民請求依行政契約之內容而給付,或者行政機關請求償還學雜費);或者人民想要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例如,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資訊、塗銷忠誠資料等),這二種情形都可以提起給付訴訟。提起給付訴訟不必先經訴願程序,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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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55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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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人民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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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3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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