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記帳士法之相關規定,下列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A)記帳士得接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
(B)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之
(C)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D)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 4 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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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240), D(3), E(0) #378776
統計: A(2), B(9), C(240), D(3), E(0) #378776
詳解 (共 1 筆)
#5602041
(A)記帳士得接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
13條 不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B)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之
23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C)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D)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 4 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8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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