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記帳士法關於記帳士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處分決議尚未確定
(B)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組織,由法務部訂之
(C)被懲戒人可依記帳士法第 31 條規定期限 3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D)記帳士受懲戒處分確定後,通知記帳士公會,並於網站公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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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27), C(122), D(41), E(0) #370740

詳解 (共 4 筆)

#442853
(B)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9人,分別由財政部派兼或聘兼之.

(C)20日內

(D)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衣本法第33條規定通知記帳士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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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620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8條 :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反過來推論,(A)選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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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14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18

      1.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A) 2.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D)  3.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1)記帳士公會、(2)業務事件主管機關、(3)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D)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記帳士公會主管機關

(B)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士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C)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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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220
(A)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處分決議尚未確定→正確
  • 第 18 條(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確定)
    •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B)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組織,由法務部訂之→財政部
  • 第 32 條(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及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介紹)
    •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財政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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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懲戒人可依記帳士法第 31 條規定期限 3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20日
  • 第 31 條(提出覆審)
    •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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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記帳士受懲戒處分確定後,通知記帳士公會並於網站公告即可→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記帳士公會主管機關
  • 第 15 條(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確定)
    •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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