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四條規定連續駕車不得超過幾小時? (A)八小時 (..-阿摩線上測驗
1F 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11/14)
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ㄧ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
2F Joanne Lee 大三上 (2014/01/11)
比較: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102.07.22 【公布機關】交通部 第19條之2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