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三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B)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六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C)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D)無著郵件經指定之郵局拆閱後,無論是否能獲知寄件人地址,一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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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266), C(2539), D(124), E(0) #240588
統計: A(209), B(266), C(2539), D(124), E(0) #240588
詳解 (共 4 筆)
#409780
郵件處理規則第59條
|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
|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
|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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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50
(A) 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時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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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958
答案是(C)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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