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行使: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全部一部遺失毀損被竊&其它掛號全部遺失被竊
收件人行使:收件人證明寄件人授權&郵件一部毀損被竊,收其餘部分已聲明保留求償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47.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否行使郵件補償請求權? (A)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