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下列何項區段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更新事業?
(A)維護區段
(B)重建區段
(C)改建區段
(D)整建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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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02), C(48), D(31), E(0) #396073
統計: A(18), B(402), C(48), D(31), E(0) #396073
詳解 (共 2 筆)
#1386864
第二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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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87
第 3 條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 整建或維護措施。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 維護事業。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 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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