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
(A)員工獎勵
(B)擴充或改良設備
(C)舉辦公益活動
(D)興建地方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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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943), C(6), D(26), E(0) #395904
統計: A(22), B(1943), C(6), D(26), E(0) #395904
詳解 (共 2 筆)
#563779
鐵路法與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不同
第12條(純益及其使用)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言,所有股息,及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半數>擴充或改良設備 ,半數>用戶公積金
半數>擴充或改良設備 ,半數>用戶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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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927
鐵路法§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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