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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稱之為:
(A)抵押權
(B)留置權
(C)權利質權
(D)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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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施威威 高一上 (2016/04/11)
884
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8/27)

動產質權
一.意義: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二.質權,因其標的物不同,可分為不動產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三種。我民法未採不動產質權制度,僅就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設有規定。
三.特性:擔保物權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動產質權為直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之擔保物權,故其特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四.又動產質權係以非質權人之動產作為權利客體,且質權人須占有該標的物,此為質權之成立與存續要件。
五.質權人得以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及簡易交付方式為之,惟不可以間接占有方式為之(26 渝上310)。(停止適用)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稱之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