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但實際並未為讓與時,則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受讓人得以其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B)受讓人得以其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對抗債務人
(C)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D)受讓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讓與人請求已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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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25), C(661), D(109), E(0) #152794

詳解 (共 2 筆)

#216519
民法298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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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766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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