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之「圍標行為」屬於:
(A)聯合行為
(B)結合行為
(C)競爭行為
(D)獨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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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26), C(140), D(74), E(0) #376179

詳解 (共 3 筆)

#929893
公平交易法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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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690

(A) 聯合行為
圍標也稱為串通投標,它是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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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042
第14條 聯合行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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