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其總額的比例為: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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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81), C(294), D(1535), E(0) #234246

詳解 (共 1 筆)

#46101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 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 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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