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受記過的懲戒處分,自記過之日起多少時間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A)六個月
(B)九個月
(C)一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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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0), C(74), D(27), E(0) #453156

詳解 (共 1 筆)

#1571441

 

種類

說明

備註

政務人員

期間

不得敘、任或調主管職務

時效限制

除職務

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撤其現職,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滿,得再任公務員

1<==>5

2

剝奪

退休(職、伍)

剝奪

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減少

減少10%20%

5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期滿,得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

復職,得於期滿前30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X

6個月<==>3

2

10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二級改敘;

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2

X

2

5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10%20%支給;

6個月<==>3

1

5

1<==>100

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及減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5

一年內記過3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X

1

5

書面為之。

5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