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已刪除】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此項規定者,應如何處理?
(A)應先予撤職
(B)應先予休職
(C)應先予記過
(D)應先予申誡
E依情節輕重為懲戒或懲處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上篇#4730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0.831
討論
私人筆記( 1 )
1F
Gracec
高三下 (2013/04/23)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已刪除】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