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166 條
(刪除)
名 稱: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166 條 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
公司法166條已經刪除!
此題是考公司法第166條,但條文於民國107年8月1日已刪除。
麻煩刪除此題,謝謝!
【已刪除】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A)二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