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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關於本條規定之意義,下列之敘述中,何者為正確?
(A)通說認為本條係公司具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律依據
(B)通說認為本條旨在加重公司負責人之責任,故不問係公權與私權受有損害,公司負責人皆應依本條負責
(C)通說認為本條著重於公司負責人之行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而不問該行為是否為公司業務執行行為
(D)通說認為本條所謂「法令」,應以公司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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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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