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多少比例以上者即屬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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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910), C(49), D(48), E(0) #246540

詳解 (共 8 筆)

#920296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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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199
結合之?️
下面的口筆畫3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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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996
第 10 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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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417

請問摩友有更好的記法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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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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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96
公平交易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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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194
我是記根據第十條第一款與他事業合併就算一人一半了(1/2)
第二款不會再談二分之一而是其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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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154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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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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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持有或取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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