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所稱之其他公文,包含下列何者?
(A)證明書
(B)證書或執照
(C)契約書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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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4), C(30), D(2537), E(0) #331363
統計: A(19), B(24), C(30), D(2537), E(0) #331363
詳解 (共 1 筆)
#1598489
其他公文:
一、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 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二、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三、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複寫兩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四、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
公文種類除上述者外,尚有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 聘僱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依身分、公務性質及處理方式等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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