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商同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屬於私地者得為何種徵收?
(A)保證徵收
(B)特別徵收
(C)預先徵收
(D)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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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1), C(33), D(838), E(0) #370173
統計: A(13), B(91), C(33), D(838), E(0) #370173
詳解 (共 6 筆)
#68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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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441
該法條已修法,修法前如下
--公布前原條文-
公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程序徵收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該地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前項編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該地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前項編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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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92年7月2日修正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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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32
請問這題答案是否為舊法規, 我在公路法中僅找到下列資料, 謝謝!
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
第9條(公路需用土地之徵收)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
第9條(公路需用土地之徵收)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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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442
鐵路法的部分沒變
所以還是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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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134
保留徵收==>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代表不徵收了嗎??
還是說。保留起來等著徵收??
還是說。保留起來等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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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558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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