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暫停營業之虞,但仍有重建價值者,可以經法院裁定後,進行:
(A)解散
(B)清算
(C)重整
(D)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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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09), C(1682), D(52), E(0) #253138
統計: A(32), B(409), C(1682), D(52), E(0) #253138
詳解 (共 4 筆)
#6216617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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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629
所謂「公司重整」,是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預料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時,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利害關係,期使公司繼續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 適用重整程序之公司,限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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