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人和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的關係?
(A)保費請求權
(B)賠償之義務
(C)訂立再保契約
(D)無任何權利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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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22), D(211), E(0) #25290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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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40條:若無另有約定,要保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第41條:再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保險法第42條: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對於保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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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14
有誰可以幫忙解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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