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何種方式,取得典物所有權?
(A)指示交付
(B)善意取得
(C)時價找貼
(D)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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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41), C(603), D(98), E(0) #826506

詳解 (共 5 筆)

#1078657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出典人取得典價,典權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內占有典物為使用收益。

然後,出典人後來又缺錢了,這時候出典人可以跟典權人說:「不然我乾脆直接賣給你好了!」,如果典權人也有意願,那麼就可以「找貼」來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找貼」是一個複詞,它真正的意義只有後面的「貼」字,也就是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多少錢的意思。例如典物價值100萬,原本典價為50萬,這時候就由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50萬元(典物價值扣除原本已經支付的典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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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513

第 926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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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400

不好意思 我覺得 jerry的解釋真的太棒ㄌ 想給你兩個 棒棒 但是沒辦法一次兩個自讚 請容我在此留言 希望像jerry這樣用心的人多教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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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401

筆誤~Jenny Lee  不是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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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654

我給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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