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之概括期望語,如「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應列入哪一段內?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視上、下行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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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 B(22), C(49), D(30), E(0) #332694
統計: A(695), B(22), C(49), D(30), E(0) #332694
詳解 (共 3 筆)
#304424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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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25
可以上網抓文書處理手冊,都在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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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43
為什麼?有人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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