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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項所謂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如何稱呼?
(A) 客觀注意義務
(B) 主觀注意義務
(C) 客觀歸責
(D) 保證人地位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ing-Shan Che 高三下 (2011/11/01)
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核時心概念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這裡所說的有防止之義務者,僅以保證結果不發生而居於「保證人地位」的人。通說的見解有下面六種情形構成保證人的地位:1.法令的規定.....ex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或教養2.自願承擔義務....ex 游泳池的救生員、醫治的醫生3.最近親屬...e.....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