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目的在追求「刑期無刑」的崇高理想,有關刑罰目的理論的探討,下列何者正確?
(A)要求「以牙還牙」是應報理論的主張
(B)選擇「無罪推定」是綜合理論的主張
(C)執行「化學去勢」是一般預防理論的主張
(D)採取「殺一儆百」是特別預防理論的主張
統計: A(3280), B(992), C(205), D(274), E(0) #348284
詳解 (共 10 筆)
綜合理論-折衷
特別預防理論-促使犯罪人再社會化 回歸社會
一般預防理論-接受應有的懲罰
應報理論-以牙還牙
- 唉呦威啊...現在都出這種好有深度的題目
應報理論(德文:Vergeltung;英文:Retributive justice)是刑罰學的理論之一,認為因果應報是自然的理性,而刑罰的理由即僅只是犯罪的應報。在刑罰理論中,通常亦等同於絕對理論(德文:Die absoluten Theorien)。
應報理論的根源-「應報思想」,是人類社會中相當古老的思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是「殺人償命」的說法,就是這種思想的體現。但近代應報理論的主張已經與應報思想有別,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平衡行為人行為所產生的罪責,以實現正義。換句話說,應報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為了使社會正義回復犯罪前的狀態。基此,應報理論所強調的重點就是「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也就是罪責原則。由於應報理論著眼於犯罪事實,因此可以說其注重的是過去所發生的行為,而不是這個行為結果是由誰造成的。
應報理論的代表人物是兩位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黑格爾認為應報理論具有邏輯辯證上的必要性,蓋「犯罪是對法律的否定,而刑罰則是對法律否定的再否定(德文:Negation der Negation)」。
雖然在中文文獻上,有學者將應報理論翻譯成「報應理論」,但不管中文翻譯為何,本質上都和中文「報應」、「報復」的意義不同。應報理論所強調的,是刑罰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無論基於什麼目的,大罪不能小罰;相反地,小罪亦不能大罰。因此,絕非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這種強調威嚇的刑罰觀。
預防理論是刑罰學的重要理論之一,主張刑罰不是對犯罪的應報,而是在藉由刑罰的設定,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預防理論在犯罪學上為實證學派所採,又可以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大面向。
一般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遏止社會上的其他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而特別預防則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使犯下罪行的犯罪人改過向善。
- 以上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7%89%E5%A0%B1%E7%90%86%E8%AB%96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0%E8%88%AC%E9%A0%90%E9%98%B2%E7%90%86%E8%AB%96
刑罰是對觸犯法律的人的懲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
應報理論的根源-「應報思想」,是人類社會中相當古老的思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是「殺人償命」的說法,就是這種思想的體現。
綜合理論
節錄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Tlf_9BqZCEOC1Lis7BPHohEr6FM3/article?mid=16
刑期無刑一語出自古經「尚書大禹謨」:「刑期于無刑,民協於中。」法界人士表示,這句話應解釋為刑罰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希望最終不需要用到刑罰。
進一步引申說明的話,則可推論為法律設立刑罰的最終目的,在於希望大家都能遵守法律規範,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刑期無刑除了是古經中的法制理想狀態外,在現代法學思潮中亦自成一家,近來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或主張死刑備而不用,即是刑期無刑觀念的具體實現。
可是答案還是令人費解
可有高人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