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平行線之支票,且未經背書轉讓者,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具有何種法律上效力?
(A)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B)視為背書轉讓
(C)視為付款
(D)視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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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0), B(64), C(79), D(123), E(0) #560540
統計: A(1340), B(64), C(79), D(123), E(0) #560540
詳解 (共 4 筆)
#1350955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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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200
票據法第139條第5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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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262
票據法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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