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A)現實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