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的法律性質為何? (A) 公法、私法性質並存 (B) 私法 (..-阿摩線上測驗
1F LIU,BU YI YAN 國三上 (2022/08/13)
關於勞基法方面,以其屬於「公法」的性質,勞工固不得在私權法律關係上,逕行以公法條文作為私權主張的依據,其理至明,但是吾人不能己於言者,由於勞基法第一條的明文,遂使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具有代替性與補充性作用。 質言之,因為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既訂明:「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2F LIU,BU YI YAN 國三上 (2022/08/13)
關於勞基法方面,以其屬於「公法」的性質,勞工固不得在私權法律關係上,逕行以公法條文作為私權主張的依據,其理至明,但是吾人不能己於言者,由於勞基法第一條的明文,遂使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具有代替性與補充性作用。 質言之,因為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既訂明:「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3F LIU,BU YI YAN 國三上 (2022/08/13)
關於勞基法方面,以其屬於「公法」的性質,勞工固不得在私權法律關係上,逕行以公法條文作為私權主張的依據,其理至明,但是吾人不能己於言者,由於勞基法第一條的明文,遂使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具有代替性與補充性作用。 質言之,因為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既訂明:「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