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何種票據上權利,以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A)付款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抵銷權
(D)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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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7), C(1), D(615), E(0) #336602

詳解 (共 2 筆)

#2142932
執票人不獲付款時,可向債務人行駛追索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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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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