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00號令訂定
十一、辦理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當事人、受委任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他人閱覽。
前項書條除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十年外,應永久保存。
印鑑證明申請書(10年)
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十五、
辦理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當事人、受委任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他人閱覽。
前項書條除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廢止之印鑑條保存十年外,應永久保存。
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年限為多久? (A)5年 (B)10年 (C)永久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