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原申請之印鑑不視同註銷?
(A)遷出國外
(B)遷出戶籍管轄區域
(C)死亡
(D)喪失我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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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5), B(522), C(109), D(22), E(0) #386163

詳解 (共 6 筆)

#1531934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5 03 22 修正 )

十、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三)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四)有第四點第一項之情形,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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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20
第 6 條 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 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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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918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103.1.29訂定)

九、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

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三)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不在此限。

(四)有第三點第一項之情形,當事人指定之期間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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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862
從臺北市萬華區遷到一橋之隔的板橋視為註銷。
但從台北市遷到遙不可及的北極不視為註銷,
真是有點奇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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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61

遷出國外不視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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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166
已修法 十、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
(共 2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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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0286
未解鎖
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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