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原申請之印鑑不視同註銷?
(A)遷出國外
(B)遷出戶籍管轄區域
(C)死亡
(D)喪失我國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5), B(522), C(109), D(22), E(0) #386163
統計: A(775), B(522), C(109), D(22), E(0) #386163
詳解 (共 6 筆)
#1531934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 )
十、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三)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四)有第四點第一項之情形,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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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20
| 第 6 條 | 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 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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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918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103.1.29訂定)
九、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
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三)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不在此限。
(四)有第三點第一項之情形,當事人指定之期間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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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862
從臺北市萬華區遷到一橋之隔的板橋視為註銷。
但從台北市遷到遙不可及的北極不視為註銷,
真是有點奇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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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61
遷出國外不視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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