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幼稚園、托兒所之在職人員名冊,依規定應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起多久內將名冊核報..-阿摩線上測驗
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05)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51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
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
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
務。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
書。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