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幾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A)2 日;3 日
(B) 3 日;3 日
(C) 3 日;5 日
(D) 5 日;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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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092), C(357), D(52), E(0) #342570

詳解 (共 2 筆)

#392708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第68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近日雇主辦理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履有將例假日及休息日併計於曠職日數及逾期通報等情事,為避免衍生爭議,有關如何認定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及雇主應3日內書面通報之起算時間及天數本會說明如下:

本會曾分別於89822日台89勞職外字第0215606號函、971124日勞職許字第0970029525號函及98116日勞職許字第0980513682號函釋,「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日而言,但逢例假日及休息日則不能視為曠職日數中。

另雇主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日後,翌日起算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其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又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後該外國人發生失聯情事,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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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376

就業服務法 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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