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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幾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A)2 日;3 日
(B) 3 日;3 日
(C) 3 日;5 日
(D) 5 日;5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Zhli Lin 高一下 (2012/06/13)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第68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近日雇主辦理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履有將例假日及休息日併計於曠職日數及逾期通報等情事,為避免衍生爭議,有關如何認定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及雇主應3日內書面通報之起算時間及天數本會說明如下: 本會曾分別於89年8月22日台89勞職外字第0215606號函、97年11月24日勞職許字第0970.....看完整詳解
2F
Aka 大一下 (2021/08/03)

就業服務法 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幾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