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發言超出議題範圍為原因,提出何種動機?
(A) 權宜問題
(B) 效益問題
(C) 秩序問題
(D) 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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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57), C(1358), D(150), E(0) #311938
統計: A(320), B(57), C(1358), D(150), E(0) #311938
詳解 (共 4 筆)
#241072
會議規範的規定也就是開會應該進行之規範
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秩序問題: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秩序問題其實應該叫程序問題
因為它是跟會議進行程序順利有關的
但是因為國父翻譯成秩序問題所以就沿用至今
秩序問題=程序問題
權宜問題=權益問題
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權宜問題應該叫做權益問題
換言之就是在開會的人它本身的權益或權利受到影響
因此就可提出權宜問題
這也是因為國父在民權初步的裡面用這個名詞
才變成權宜問題
第八十六條(處理之順序)
權宜問題之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參考來源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12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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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98
如果
秩序問題=程序問題
那為蝦咪不能選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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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59
不能選D的原因(我也選D!!)你不能推翻國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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